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84號上訴人 吳炅隆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被上訴人 方顯榮 訴訟代理人 方綉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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