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小字第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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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馬小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洪慧敏
被 告 陳柔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映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