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被 告 洪量
劉譽蓁
洪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均設籍桃園市○○區○○○街○○○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