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林哲銘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泰鋁業社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查: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
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
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亦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
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裁判、32年上字第5502
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內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
之聲明第二項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之工資(
確切請求金額,需待被告提出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及自
起訴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而未於此部分應受判決事項明確表明其請求給付之範圍
,本院無從依其上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
此部分延長工資部分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其復僅於起訴
狀記載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1元,完整金額尚
須待被告提出出勤紀錄始得計算數額等語,致本院亦無法正
確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為是否准許訴訟救助,抑或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第二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