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壹、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搶奪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貳、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