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號││││││├─┼─────────┼────────┼─────────┼───────────┼─────────┤│3│ 陳朝龍土地商業銀行股份│壹拾萬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AY一二九九八0││││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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