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四0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四0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