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兆華(原名阮寶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兆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兆華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