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王源銘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被告 温義通
林珀瑋 陳家祥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簡字第8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