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訴人 王久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久次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392,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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