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儼輔佐人萬湑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萬儼業於民國100年2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輔佐人傳真之臺南市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份為證,並經本院線上調取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一份屬實。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蔡奇秀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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