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0號聲請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桂良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聲請人之名義,依相對人張桂良戶籍地址寄發而遭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退回事由欄應清楚顯示所勾選事由)及該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