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債務人 連瓊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共計九十六期;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各增加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共計八年;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增加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共計八年。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4,550元,亦有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及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2至19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3萬1,000元;另以8年之季獎金、年終獎金,每年各分別增加清償7萬5,000元、4萬7,000元,總清償金額為395萬2,000元,清償成數為89.5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33萬6,618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32萬2,342元後,為101萬4,27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95萬2,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及商業保險契約剩餘保單價值2,033元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3,431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所得稅278元、勞健保費2,654元及誠實保費439元(有債務人薪資明細為證)後,所餘金額1萬60元,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新北市10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792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㈢債務人雖領有季獎金及年終獎金,惟季獎金、年終獎金並
非固定可得支配之收入,每年所得領取之獎金數額不定,且考量年節時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年終獎金本不宜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無餘額支應家庭日常生活緊急事變之支出;債務人另有3名未成年子女(年僅10歲、6歲、6歲)需受扶養,惟無另陳報扶養費之支出,全額由其配偶負擔支付;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等情,債務人願於8年內,每年以其季獎金、年終獎金收入額外清償7萬5,000元、4萬7,000元,共計97萬6,000元,應符社會常情,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債務人之配偶已全額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另願提供金錢協助債務人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乃委諸債務人配偶之自由意志,非債權人所能置喙;甚或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況(是否恣意揮霍無度、浪費或投機),亦僅為清算程序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均非於更生方案時所需考量者,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3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年至第8年之1月15日、7月15日及10月15日,各增加││清償金額2萬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年至第8年之3月15日,增加清償金額4萬7,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41萬4,941元││6.清償總金額:395萬2,000元││7.總清償比例:89.51﹪││8.清償金額(1):297萬6,000元清償比例(1):67.41﹪││9.清償金額(2):60萬元清償比例(2):13.59﹪││10.清償金額(3):37萬6,000元清償比例(3):8.5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2)│(3)││││││││├──┼───────┼─────┼─────┼─────┼─────┤│1│台北富邦商業銀│98,505│692│558│1,049│││行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518,290│3,639│2,935│5,518│││行股份有限公司│││││├──┼───────┼─────┼─────┼─────┼─────┤│3│花旗(台灣)商│253,279│1,778│1,434│2,696│││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澳商澳盛銀行集│422,349│2,966│2,391│4,496│││團股份有限公司│││││├──┼───────┼─────┼─────┼─────┼─────┤│5│渣打國際商業銀│151,723│1,065│859│1,615│││行股份有限公司│││││├──┼───────┼─────┼─────┼─────┼─────┤│6│滙豐(台灣)商│587,338│4,124│3,326│6,253│││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臺灣新光商業銀│160,854│1,129│911│1,712│││行股份有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77,579│545│439│826│││行股份有限公司│││││├──┼───────┼─────┼─────┼─────┼─────┤│9│永豐商業銀行股│79,473│558│450│846│││份有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160,752│1,129│910│1,711│││份有限公司│││││├──┼───────┼─────┼─────┼─────┼─────┤│11│萬泰商業銀行股│485,839│3,411│2,751│5,172│││份有限公司│││││├──┼───────┼─────┼─────┼─────┼─────┤│12│台新國際商業銀│188,361│1,323│1,067│2,005│││行股份有限公司│││││├──┼───────┼─────┼─────┼─────┼─────┤│13│中國信託商業銀│650,080│4,565│3,681│6,921│││行股份有限公司│││││├──┼───────┼─────┼─────┼─────┼─────┤│14│ 林慧姣 │140,000│983│793│1,490│├──┼───────┼─────┼─────┼─────┼─────┤│15│ 謝淑敏 │250,000│1,755│1,416│2,662│├──┼───────┼─────┼─────┼─────┼─────┤│16│滙誠第二資產管│190,519│1,338│1,079│2,028│││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414,941│31,000│25,000│47,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3÷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