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1、2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之罪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01│02││├─────────┼─────────┼─────────┼────────┤│罪名│寄藏手槍│妨害自由││├─────────┼─────────┼─────────┼────────┤││有期徒刑5年2月││││宣告刑│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0月││││新台幣200,000元│││├─────────┼─────────┼─────────┼────────┤│犯罪日期│89年10月2日│89年10月2日││├─────────┼─────────┼─────────┼────────┤││桃園地檢署89偵│桃園地檢署89偵│││偵察機關│15266、15268號│15266、15268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檢察官聲請書誤載│││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署89偵│桃園地檢署89偵││││15226、15286號)│15266、152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1上訴2702號│94上更(一)8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年3月27日│95年7月6日││├───┼─────┼─────────┼─────────┼────────┤│││最高法院││││確定│法院│(檢察官聲請書誤載│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4台上6563號│││││案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4上更(一)835號│││判決││91上訴2702號)││││├─────┼─────────┼─────────┼────────┤││確判日期│94年11月24日│95年7月31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所犯法條│條例│第305條││││第7條第4項│││├─────────┼─────────┼─────────┼────────┤│減刑後宣告刑│不合減刑│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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