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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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1、2、3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贓物│強盜未遂│強盜│├─────────┼─────────┼─────────┼─────────┤│││有期徒刑5年減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3年4月│有期徒刑8年││││││├─────────┼─────────┼─────────┼─────────┤││78年3月28日││││犯罪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78年5月8日│77年5月8日│││78年4月28日)│││├─────────┼─────────┼─────────┼─────────┤│偵察機關│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及案號│78偵3168號│78偵2665號│77偵69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79上易1946號│78上訴3765號│78上訴556號││├─────┼─────────┼─────────┼─────────┤│事實審││79年6月30日│││││判決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78年11月30日│78年4月18日││││76年6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79上易1946號│78上訴3765號│78上訴556號││├─────┼─────────┼─────────┼─────────┤│││79年6月30日│││││確判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79年1月14日│78年5月20日││││76年6月30日)│││├───┴─────┼─────────┼─────────┼─────────┤││刑法│懲治盜匪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所犯法條│第349條第2項│第5條第2項│第5條第1項││││││├─────────┼─────────┼─────────┼─────────┤││││││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不合減刑│不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