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9號上訴人 張正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等5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