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梁嫈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 劉嫈姍 」記載,應更正為「梁嫈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
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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