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德豐
詩情花園渡假村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秀治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7,764元(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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