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渝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65號、112年度偵字第11300號、112年度偵字第13477號、112年度偵字第13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本院收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0365、11300、13477、13771號),認被告另犯同一罪名之案件,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