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徐宏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