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