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548號
原   告  鄧景文
被   告  吳坤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0,000元。
訴訟費用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
下稱系爭本票)及借據1紙(下稱系爭借據),系爭本票屆
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經原告一再催索,被告亦置之不理,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及借據均為被告所簽,對於原告之請求
同意給付,而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時
已對原告所為之請求為認諾(本院卷第28頁),揆諸上開規
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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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民國)│到期日│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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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坤耀│80,000元│105年6月20日│未記載│CH76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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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坤耀│100,000元│105年6月20日│未記載│CH767540│
├──┼────┼─────────┼───────┼───┼─────┤
│3│吳坤耀│100,000元│105年6月20日│未記載│CH767539│
├──┼────┼─────────┼───────┼───┼─────┤
│4│吳坤耀│100,000元│105年6月20日│未記載│CH767538│
├──┼────┼─────────┼───────┼───┼─────┤
│5│吳坤耀│100,000元│105年6月20日│未記載│CH76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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