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萬福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18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
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85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50元,其餘由
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達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