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3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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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世華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3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法官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如下,不
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607元,及其中新臺幣171,450元
,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自92年12月31日起有代償卡使用契約,至
94年10月10日止被告尚有消費款項179,607元及相關利息尚
未償還。
二、原告已經提出兩造間之契約、被告代償卡申請書、被告之客
戶帳戶查詢作業可證,可以相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達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