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
原   告  賴暐竣
被   告  許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原告新臺幣3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第10
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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