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7號聲請人乙○○
731相對人甲○○
6號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票據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5,5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月16日起至96年12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12月20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月16日開立票號TH0000000號,約定清償日94年12月16日,面額為4,500,000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詎經聲請人提示竟不獲兌現,相對人尚欠4,500,000元未為清,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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