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8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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