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門風壹個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自民國94年11月29日起至同月30日止,提供臺北縣石門鄉老梅村16之14號為賭博場所及麻將供 姚正順 等人賭博財物並抽頭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賭具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門風1個及抽頭金1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在偵查中自承扣案之前揭賭具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門風1個及抽頭金100元均為其所有,且分別係供其犯賭博罪所用、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