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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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0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柱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AB000-K11305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朋友關係。詎乙○○欲與A女發生超友誼關係,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13年3月13日9時許,傳送多部色情影片予A女,復於同月15日3時20分許,傳送「做壞壞」之訊息予A女,約A女至賓館做愛做的事。被告遭A女拒絕後,仍於同月19日10時23分許,傳送多部色情影片予A女,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施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乙○○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蹤騷擾罪嫌。該罪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A女已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本院卷第33頁),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珮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