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39號原告 洪珮芬 被告 黃榮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