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建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67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彭美菊 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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