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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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03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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