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63號

原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思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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