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安藥局)
代表人 張彩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安藥局)
代表人 張彩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