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安藥局)

代表人 張彩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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