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原告 洪慧娟
被告 林維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入監執行,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原告 洪慧娟
被告 林維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入監執行,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