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126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張雲鶯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2年9月8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12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調解,顯然不合法(見聲請人112年9月8日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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