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26,138元(即房屋課稅現值225,500加土地公告現值8,800,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8,219元,尚應補繳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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