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51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5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