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第一審協商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請求復經原審法院同意,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即檢察官及被告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而量處如當事人協商合意內容即就被告恐嚇及妨害自由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應於民國96年3月15日前向台東天主教聖母醫院安寧病房支付新台幣10萬元確定,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6頁)。被告上訴略以原判決對其願以易科罰金代替徒刑之執行部分未詳加審酌等語,核與上開規定之協商判決得上訴情形不符,依法不得上訴。被告遽向本院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又本件當事人協商合意內容詳如前述。按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有罪判決書,主文內除載明所犯之罪外,如易科罰金,應記載折算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於當事人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本院依職權另以裁定補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