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5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