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二人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