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蔡麥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蔡麥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蔡麥遐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更㈠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