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77年度聲減字第6507號被告 周世輝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77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部分對照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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