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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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日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日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日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重更㈠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日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於93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7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