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吉上吉企業│第一商業銀│93年6月10日│20,208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股份有限│││││││志民│公司五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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