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經傳喚未到,具保人亦未督促或偕同被告到案,並經拘提未果,顯然被告應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