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拾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