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心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心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第1項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受刑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