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28號聲請人 廖修平 即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二月十九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七七冊、第七三頁、第一九八八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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