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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