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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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